《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以下简称《核安全法》)于2018年1月实施,该法作为核安全领域的顶层法律,是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全面总结了我国三十多年来核安全监管良好实践的成果。《核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的核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以及核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为学习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使命感,我们编辑了《核安全法学习100问》,方便大家学习。
Q51
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怎么做?安全监护计划包含哪些内容?
编制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安全监护计划,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安全监护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安全监护责任人及其责任;(二)安全监护费用;(三)安全监护措施;(四)安全监护期限。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安全监护计划进行安全监护;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将其交将其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监护管理。
Q52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列入生产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哪些?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预提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列入投资概算、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制定。
Q53
国家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实行什么样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运输安全?
分类。
Q54
国家保障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什么的等运输,国务院有关部门如何管理?
应当加强对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的管理,制定具体的保障措施。
Q55
哪个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活动,监督有关保密措施?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批准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包装容器的许可申请。
Q56
谁应当在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对运输中的核安全负责?
托运人。乏燃料、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托运人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核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运输活动。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
Q57
通过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关于放射性物品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Q58
国家如何进行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省一级如何管理?
国家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Q59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哪个部门承担?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承担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部署,制定本单位核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