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办理住院程序
1、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需凭IC卡、《诊疗手册》和入院证到住院部医保办审核、登记后办理入院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医疗保险卡、册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危重急诊患者紧急情况下未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在入院后持急诊证明到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就医终结后到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用;
(2)因参保单位欠费等原因造成无法在医疗机构正常结算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在参保单位补齐欠费后,参保人员出院后去医保中心报销。
2、参保人员住院时应将《诊疗手册》交所住科室的护理站保管,医院在参保人员《诊疗手册》上按规定详细、准确、完整地书写病历,出院时返还给参保人员。
3、因工伤、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二次减半,三次及以上不再收取起付线。本院为二级医院,执行二类医院收费标准,即为500元。
2、支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82%、88%、94%,退休人员分别为87%、93%、95%。
3、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职工大病保险(含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年度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4、诊疗项目自付比例: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时,个人先自付5%,其中,使用进口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20%,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5%。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住院支付比例补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年度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除个人先自付费用),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6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70%。
6、对参保人员进行二次补偿: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含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按规定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再由大病保险(含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按70%的比例给予支付。